年下半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名时间:年9月20日至年10月10日;
报名地点:山丹县人社局办公室(城市新区县文化旅游创意中心)二、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及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书面申请报告(一式两份)及所在单位介绍信;
2.职工本人自愿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书面申请;
3.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公示证明;
4.《甘肃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5.《甘肃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
6.《企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花名册》(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病种和病情程度及联系电话);
7.医院住院治疗的完整病历资料(其中精神病患者须提供5年以上、癫痫病患者须提供2年以上的系统治疗病历资料)及诊断证明,医院的公章和骑缝章,同时提供住院费用结算单;
8.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正反面复印件各1张;
9.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10.病种、病情为各种恶性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者或术后复发及各种原因所致植物状态持续三个月以上的,可以随时申报,随时受理。
11.职工就同一病种申报第二次病鉴的时间必须间隔1年以上。
请申请人到人社局办公室领取申请表。
联系人:苗田联系
山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9月19日
劳动能力鉴定申报病种和病情程度须知
1.神经系统疾病
(1)脑梗塞后肌力3级以下;
(2)脑出血后肌力3级以下;
(3)继发于脑出血、脑梗塞、颅脑损伤、脑瘤、血管畸形、炎症、代谢中毒病史,继发癫痫伴神经功能缺失(须提供确诊原发病的住院病历、CT或核磁、脑电图);
(4)脱髓鞘病造成两肢瘫(含两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5)帕金森病造成肢体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机体不自主运动;
(6)脊髓压迫症术后两肢瘫(含两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7)全身型重症肌无力;
(8)脑肿瘤不能进行彻底治疗,遗有严重后遗症(如癫痫、偏瘫、截瘫等)者;
(9)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引起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10)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引起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以上病种必备材料:始发病时住院病历及近1年病历复印件(住院病历包括:首页、住出院记录、手术记录、CT报告、化验单、病理报告、医嘱单等)。
2.呼吸系统疾病
(1)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伴发呼吸衰竭及呼吸困难(重度);
(2)肺心病所致呼吸困难(重度);
(3)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伴发呼吸衰竭;
(4)双肺叶切除伴发呼吸衰竭;
(5)一侧或双侧胸廓严重畸形伴发呼吸衰竭;
(6)弥漫性肺间质纤维化伴发呼吸衰竭。
以上病种必备材料:始发病时住院病历及近1年病历复印件(住院病历包括:首页、住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病理报告、相关检查报告、医嘱单等)。
3.心血管系统疾病
(1)先天性心血管病伴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
(2)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功能Ⅲ级以上(一支以上管腔狭窄≥70﹪);
(3)心脏瓣膜病伴心功能Ⅲ级以上;
(4)心肌病(肥厚、扩张、限制)伴心功能Ⅲ级以上;
(5)各种心脏病所致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6)各种器质性心脏病,经适当治疗后仍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①心功能≥Ⅲ级;
②心脏彩超提示左室射血分数≤50%。
以上病种必备材料:始发病时住院病历及近1年病历复印件(住院病历包括:首页、冠状动脉造影、手术记录、心电图、超声心动图、住出院记录、医嘱单等)。
4.血液病
(1)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血小板≤25×/升)伴出血;
(2)血友病甲Ⅷ:C≤1%,反复血肿,关节畸形;
(3)白血病(参照恶性肿瘤鉴定标准);
(4)恶性组织细胞病;
(5)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
(6)原发性骨髓纤维化症。
以上病种必备材料:始发病时住院病历及近1年病历复印件(住院病历包括:首页、骨髓及血液化验等相关检查报告、病理报告单、住出院记录、医嘱单等)。
5.胃肠系统疾病
(1)全胃切除术;
(2)全结肠切除;
(3)小肠切除3/4。
以上病种必备材料:住院病历及近1年病历复印件,(住院病历包括:首页、手术记录、腹部CT、内镜检查、消化道造影、病理报告单、住出院记录、医嘱单等)。
6.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
以上病种必备材料:住院病历及近1年病历复印件(住院病历包括:首页、抢救记录、血常规、肝功能、肾功能检查及腹部CT、彩超检查报告、住出院记录、医嘱单等)。
7.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
(1)肾透析;
(2)慢性肾功能衰竭。
以上病种必备材料: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首页、肾功能、血常规化验单、住出院记录、医嘱单等)。
8.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或自身免疫系统疾病
(1)甲状腺功能亢进伴甲亢心脏病,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糖尿病伴脑出血、脑梗塞(参照神经系统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3)糖尿病合并冠心病(参照心血管系统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4)糖尿病合并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参照肾脏系统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5)糖尿病合并视网膜病变(参照眼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6)糖尿病合并下肢坏疽致截肢;
(7)硬皮病、系统性红斑狼疮严重合并症(参照心、脑、肾、肺、肝系统完全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以上病种必备材料:始发病时住院病历及近1年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首页、住出院记录、合并症相关确诊材料、医嘱单等)。
9.骨病
(1)脊髓型颈椎病伴双下肢肌力Ⅲ级以下;
(2)胸椎管狭窄伴双下肢肌力Ⅲ级以下;
(3)腰椎管狭窄伴双下肢肌力Ⅲ级以下;
(4)强直性脊柱炎晚期(实验室特异性指征阳性)所致中度运动障碍;
(5)类风湿关节重度畸形,致中度运动障碍;
(6)股骨头坏死Ⅲ期以上;
(7)截肢术后(双腕、足、踝以上)。
以上病历必备资料:住院病历及近1年病历复印件(住院病历包括:首页、手术记录、确诊时和近期复查时的CT或核磁及报告、病理报告单、住出院记录、医嘱单等)。
10.眼病
(1)高度近视并视网膜脱落;
(2)青光眼;
(3)术后白内障伴有视神经障碍的眼病;
(4)眼底病。
以上各种眼病须达到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以上病种必备材料:医院诊断证明、原始病历、3年以内系统门诊病历以及完备的相关检查材料。
11.精神病
(1)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智商<49);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其他脑部疾病所致精神障碍(慢性酒精中毒,药物依赖等);
(2)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
(3)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
(4)难治性情感障碍,噪狂发作、双相发作、抑郁发作、持续性心境障碍,经系统治疗3年仍不能恢复正常,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5)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3年以上,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以上病种必备材料: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病历包括:首页、入院及出院记录、医嘱单等)、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需提供确诊时临床记忆量表、头部CT或核磁检查,痴呆:提供韦氏成人智力测查。
12.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且有复发或转移病灶。
以上病种必备材料: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首页、手术记录、住出院记录、病理报告、相关检查材料、医嘱单等,系统放疗、化疗等材料,由于病情复杂无手术记录需提供确诊此病的病理报告和系统治疗材料(影像资料PET-CT、CT、MRI、CR等)。
13.其他:符合《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8号)规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标GB/T-)1至4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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