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就徐某某与
医院医疗纠纷案司法鉴定意见出庭作证
年5月30日,徐某某,女,75岁,因左下肢不适,左足趾红肿到医院老年病专家门诊看病。主诉:左足肿痛约一个月。即往患Ⅱ型糖尿病。初步诊断糖尿病足。入院后临床确定诊断糖尿病、糖尿病足、足软组织感染。医院治疗意见认为“糖尿病足一旦发生,截肢是不可避免的,需要截肢手术治疗。”患方不同意截肢手术,要求转院,医院不同意。年7月8日,以“需要血管支架治疗”医院治疗。医院给予第四趾截趾术,左下肢动脉闭塞支架手术后病情恢复。
患方以医院诊断不及时,延误治疗,未及时转院,存在过错起诉到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年5月4日,受鹤岗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对徐某某与医院医疗纠纷进行法医学鉴定。委托项目主要是医院对徐某某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其第四趾缺失与其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
经约定时间,年5月5日,在鹤岗市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双方当事人参加下,举行听证会。医方主张:患方入院普外科已出现患侧足趾的坏疽,已向家属交待,在患足存在坏疽的情况下,手术截肢的后果是不可避免的,认为医方无过错,不承担责任。患方主张:患者入院只是左足红、肿痛到医院就诊,医院治疗意见以踝部截肢手术,不同意手术也不给转院,直到年7月7日,经佳木斯医大附院造影,确定闭塞位置才给转院,哈医大一院诊断左下肢动脉闭塞症,给予支架手术后病情迅速好转,认为医院延误了诊断治疗,对徐某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第四趾截趾存在因果关系。
经全面对被鉴定人检查,鉴定中心于年5月19日,出具[]临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医院对徐某某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其左足第四趾缺失存在因果关系,其责任参与度为70%。
(一)接到出庭通知,与法院确认有关事宜
年11月16日,鉴定中心接到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要求二名鉴定人于年11月20日出庭的通知函,被鉴定人即与法院联系,并告知二位鉴定人可准时出庭,询问法官原被告对鉴定书异议要点,与法院确认出庭具体时间、地点,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协商确定出庭费用及支付方式。法官同意通知被告方出庭,被告方于11月20日前到鉴定中心交纳出庭费。
(二)鉴定人出庭前的准备
接到出庭通知后,鉴定人调取了徐某某鉴定资料卷宗,二位鉴定人共同研究,进一步熟悉案情,了解鉴定过程、鉴定步骤方法及出具鉴定意见的依据,查找与本案鉴定中所涉及到的有关知识,如:糖尿病足、动脉闭塞症等。根据法官提供有关被告方质证的信息,拟好出庭回答问题的要点,并携带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和二名鉴定人《司法鉴定执业证》等执业证明材料,作好出庭质证的充分准备。
(三)履行出庭作证义务
年11月20日,二名鉴定人按时到达工农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在法院工作人员的指引下在第一审判庭等待法庭通知。经30分钟后,接到工作人员通知,进入法庭,在指定席位就坐。法官首先核实鉴定人身份。鉴定人出示了鉴定中心许可证、鉴定人执业证。双方当事人对此无疑义。根据法官要求,鉴定人对本案鉴定经过及鉴定意见做出重点说明。
鉴定人阐述了鉴定意见:根据市医调委委托就医方对徐某某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法医学鉴定,鉴定中心于年5月19日出具[]临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医院对徐某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其左足第四趾缺失存在因果关系,其责任参与度为70%。理由如下:
1.医方对诊断不明确,医方根据病史、临床症状、主要诊断糖尿病足病,又根据双下肢血管彩超诊断了下肢动脉闭塞症,而在其它诊断中忽略了被鉴定人的足软组织感染左下肢动脉闭塞症的重要诊断,无针对性治疗方案,使病情加重发展。
2.医方对患者的临床症状未引起重视,如:左下肢皮肤减低,皮色苍白,感觉减退,股、腘动脉搏动减弱,均为组织缺血的改变特点,缺血改变符合下肢动脉闭合的特点,所以首先要解决左下肢动脉闭塞问题,医院纠正了医方的主要诊断,行球扩支架植入后病情好转,从而也证实了这一医疗事实,因该病主要由左下肢动脉闭塞导致末梢循环不畅引起组织缺血、红肿、坏疽。
3.医方未尽到及时转诊义务,延误了治疗。医方对糖尿病足病坚持要给予截肢手术,本院不具备治疗条件不给及时转院,使病人延误正确治疗达38天,使病人病情不能控制导致第四趾截肢的后果。
综上认为,医方对徐某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与截趾的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其责任参与度为70%。
鉴定意见宣读完毕后,法官依次询问原、被告,原告方称无疑义,被告代理律师向鉴定人提出质询:称医方不同意转院不是事实,并按其要求转到医院;医方称患者入院普外科已出现了患侧足趾的坏疽,手术截肢的后果是不能避免的。鉴定人答复举证,经佳木斯左下肢动脉造影,确定动脉闭塞位置后医方当天即给转院,转院单上标明动脉支架手术的事实,并在沟通记录医方早期要作截肢手术的记载;另举证,病人住院前医方门诊手册有左足背部红肿的检查记录,并无坏疽的记载。所以医方坏疽的说法不符合医疗事实。其他问题鉴定意见书中已明确。法官再次询问原、被告双方是否对鉴定中心的鉴定内容还提异议,双方表示没有,法官宣布鉴定人退庭。最后审阅出庭作证记录无误后,针对部分内容签字。鉴定人完成出庭作证离院。
本案是由医调委委托鉴定,案件进入诉讼阶段,一审、二审法院没有委托其他鉴定机构对本案重新鉴定。法院一审、二审判决均采信了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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