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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未得到有效治疗致患者左膝下截肢

年5月初,患者苗某发现左脚第二趾趾甲脱落,左踝部肿胀,于5月7医院(以下或称被告)处就诊,初步诊断为“糖尿病足伴软组织感染”,遂要求患者进行生化检验。5月8日,患者经生化检验结果显示并非糖尿病情况下,但被告医师仍坚持患者为糖尿病足伴软组织感染,给予“左氧氟沙星”静脉点滴抗感染治疗、一周二次的门诊换药。患者在被告处治疗期间,症状没有任何好转,反而导致左脚趾坏死脱落、左脚底、脚背出现溃疡坏死及大量腥臭渗液。医生在此情况下,仍按糖尿病足伴软组织进行开药治疗。自24日起,被告医生给患者左脚药物泡洗治疗,致使患者病情进一步恶化。期间被告对患者情况没有进行细菌培养和药敏检测;医院治疗,未及时进行相关检查;更没有与被告沟通,提请会诊或转诊。被告一系列的医疗过失造成患者病情治疗延误,最终患者左膝下截肢,给患者造成了巨大的身体损害和精神损害,故将被告诉至法院。

诉讼过程中,经患者申请,法院委托某鉴定机构对本案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认为:

(一)被告对患者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及因果关系分析如下:1.病历书写记录存在缺陷:被鉴定人在年5月7日至年5月24日在被告就诊治疗期间,医方除在患者首次就诊时有记录外,之后的每周1-2次就诊换药和更改治疗方法均无清晰记载。病历记载中给予换药、抗炎消肿对症治疗及随诊的处置原则无过错,但所用的具体抗炎药物及应用方式无记载和说明,换药和更改治疗方法无记载,不符合卫生部关于门急诊病历书写规范要求,存在缺陷。2.医方的医疗手段的介入不够积极有效,未能控制疾病的进展:(1)抗生素应用欠规范,被鉴定人从年5月7日起使用的抗生素为头孢唑肟钠静脉点滴,到年5月21日改为甲磺酸左氧氟沙星注射液。期间一直未进行细菌培养和药敏检测,不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基本原则。(2)在被鉴定人治疗效果不佳,感染一直未愈,且不排除有逐渐加重的情况下,医方应认真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及时进行相关的检查(如①感染病灶的情况②局部血管的情况③全身是否有其他疾病的情况等)。根据年6月4日外院住院病历记载,患者存在左下肢坏死感染、骨髓炎、重度贫血、低蛋白血症、慢性酒精中毒、周围神经病变等情况,应该具有入院治疗指征,但医方对病人预后情况估计不足,既未收入院治疗,也未及时行相关检查。应认为医方注意义务不到位(注意义务包括风险告知义务和风险回避义务),存在缺陷。(3)在被鉴定人患者的病情未见好转且不断加重的情况下,医方应及时与患者沟通,提请会诊或转诊,并详细告知病情,但在送检的病历资料中未见相关记载,应认为医方告知义务不到位,存在不足。综上,医方的缺陷与不足已构成医疗过失,其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应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二)医方的医疗过失及与患者损伤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参与度:被鉴定人于年6月29日行“左足离断术”:年9月10日行“左下肢截肢术”;现遗留左下肢部分缺失。根据送检病历资料记载,患者有多种自身基础疾病,如重度贫血、低蛋白血症,慢性酒精中毒、周围神经病变、口腔溃疡、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甲状腺功能低下。一般情况下,组织坏死后因继发腐败菌的感染和其他因素的影响而呈现黑色、暗绿色等特殊形态改变,称为坏疽。气性坏疽是指由梭状芽孢杆菌等引起的特异性感染。致病菌为产气荚膜杆菌、腐败杆菌、恶性水肿杆菌、溶组织梭状芽孢杆菌及生孢子梭状芽孢杆菌。在机体抵抗力下降,伤口污染严重造成缺氧环境时发生。患者严重的多种自身基础疾病是疾病的根源,是导致左下肢感染不愈和坏疽发生的基础因素。但在疾病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医方的上述医疗过失,使患者在被告诊治期间,病情未得到有效治疗,医方的医疗措施没能控制或阻止疾病的发展,出现目前左下肢截肢的后果。因此,不能排除因医方的过失而延误了患者的有效治疗时机,导致左下肢坏疽,进而失去部分左下肢。根据现有病历资料及双方陈述的情况,患者自身基础疾病的情况,结合医方的过失情况,综合分析考虑认为,医方的诊疗过失与患者的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参与度为D级(偏下限)为宜。建议参与度40-50%。

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原、被告陈述并结合鉴定意见,患者患有重度贫血、低蛋白血症、慢性酒精中毒、周围神经病变等多种自身基础疾病,上述疾病是导致其左下肢感染不愈和坏疽发生的基础因素。但被告在患者治疗效果不佳、感染一直未愈等情况下,对患者预后情况估计不足,未及时收入院治疗并进行相关检查,存在医疗手段介入不够积极有效的过失,同时,被告抗生素应用欠规范,告知义务不到位,致使患者病情未得到有效治疗,没能控制或阻止疾病的发展,并出现左下肢截肢的后果。法院参考鉴定单位对于过错参与度的意见,被告的医疗缺陷与患者不良结局有一定因果关系,认定被告应当对患者承担50%的民事责任。被告应当根据此比例,赔偿给患者所造成的相应合理损失共计.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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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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